近视的定义及处方原则

一、近视的定义

近视是指眼的屈光在静止状态下,远处的物体不能在

视网膜上会聚,而是在视网膜之前形成焦点,因此而造成了

视远视觉模糊,导致远方的物体模糊不清。病因与遗传、环

境因素有关。

二、近视的类型

    近视可按屈光性质、近视程度、病理变化及调节因素进

行划分,有利于近视实际应用。

    1.屈光性质

    (1)轴性近视:眼球前后径增长,高

度近视多属此类型。

    (2)屈光性近视:眼轴正常而屈光力过强。常见有圆

锥角膜、球形晶状体、老年白内障、睫状肌痉挛等。

    (3)指数性近视:屈光介质的屈光指数增加而产生。

常见早期白内障、糖尿病等。

    2.近视程度

    (1)近视屈光度≤3.00D,轻度近视。

    (2)近视屈光度3.256.00D,中度近视。

    (3)近视屈光度>6.00D,高度近视。

    3.病理因素

    (1)单纯性近视:由于眼球发育过度,使得屈光状态与

眼轴不相适应,导致近视,屈光度数大多数在6.00D以内。

用眼镜矫正效果较好。

    (2)进展性近视:又称为病理性近视。近视的进行在

20岁以后仍然发展,并产生很多病理性的变化,视力逐步下

降,近视常常高于6.00D以上,甚至可以达到20D/25D/30D

到晚年可以发生退行性改变,视力矫正效果往往不理想。

    4.调节因素

    (1)真性近视:眼轴与屈光力不相适应所致,是指散瞳

检影与小瞳验光,近视屈光不正度未降低,或降低的度数小

0.5D;

    (2)假性近视:主要由于调节所致,因过度调节造成睫

状体痉挛,引起一时性的视力下降。是指用阿托品散瞳后

检查,近视屈光不正消失,成为正视或轻度远视;

    (3)混合性近视:是指用阿托品散瞳后检查,近视屈光

不正度明显降低,但是未恢复正视。

三、近视的配镜处方原则

    1.近视的配镜原则一般是以保持最佳矫正视力,最低

的屈光度为原则。

    2.由于近视视近物是不用或少用调节,所以调节小于

集合,在戴矫正眼镜后,在视近物和远物时都需使用调节,

使调节与集合的运用恢复正常和接近正常.这对于近视被

检者,在戴了矫正眼镜后,而眼的调节又启用了,集合与调

节互相协调了反而有感到不适应的现象,甚至出现视疲劳

等症状。

    3.对于初次配戴近视被检者,-3.00D以下可一次性完

全矫正,-3.00-6.00D可酌减分两次矫正,应用于最低度数

达到最好视力的镜片,防止过度矫正,高度近视(-6.00D

上)应根据被检者的年龄、高度近视的程度、调节功能的适

应酌情减低度数,45岁以上被检者应考虑老视现象,适配

远、近两副眼镜或渐进多焦点眼镜。

    4.对于近视如伴有外斜和集合功能不全的,应当予以

完全矫正不宜欠矫,如伴有内斜或集合功能过强,应在处方

时适当欠矫。

    5.对于假性近视,由于青少年调节力强,容易发生假

性近视或混合性近视,其症状为间歇性视力下降,第一次验

光配镜,电脑验光检测参数差异较大,检影屈光度与实际插

片屈光度差距较大或产生检影光影间隔变化的现象,我们

可采用雾视法进行检查,如近视屈光度时有下降者,应进一

步采用散瞳(睫状肌麻痹)检查。对假性近视者,应当注意

用眼卫生和劳逸结合,坚持眼保健操,结合药物治疗,预防

近视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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