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的配镜处方原则
1.近视的配镜原则一般是以保持最佳矫正视力,最低的屈光度为原则。
2.由于近视视近物是不用或少用调节,所以调节小于集合,在戴矫正眼镜后,在视近物和远物时都需使用调节,使调节与集合的运用恢复正常和接近正常.这对于近视被检者,在戴了矫正眼镜后,而眼的调节又启用了,集合与调节互相协调了反而有感到不适应的现象,甚至出现视疲劳等症状。
3.对于初次配戴近视被检者,-3.00D以下可一次性完全矫正,-3.00~-6.00D可酌减分两次矫正,应用于最低度数达到最好视力的镜片,防止过度矫正,高度近视(-6.00D以上)应根据被检者的年龄、高度近视的程度、调节功能的适应酌情减低度数,45岁以上被检者应考虑老视现象,适配远、近两副眼镜或渐进多焦点眼镜。
4.对于近视如伴有外斜和集合功能不全的,应当予以完全矫正不宜欠矫,如伴有内斜或集合功能过强,应在处方时适当欠矫。
5.对于假性近视,由于青少年调节力强,容易发生假性近视或混合性近视,其症状为间歇性视力下降,第一次验光配镜,电脑验光检测参数差异较大,检影屈光度与实际插片屈光度差距较大或产生检影光影间隔变化的现象,我们可采用雾视法进行检查,如近视屈光度时有下降者,应进一步采用散瞳(睫状肌麻痹)检查。对假性近视者,应当注意用眼卫生和劳逸结合,坚持眼保健操,结合药物治疗,预防近视的发生。